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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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赵**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即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至二〇四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部分无效;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赵**十五万八千二百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负担1512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赵**负担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负担17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赵**负担15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