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虹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虹扬物业公司返还原告剩余房屋租金、押金及违约金,共计21 80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2月1日与被告虹扬物业公司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街道枣园北里8-4-402房屋签署租赁合同,当时签署合同的被告员工薄文亚。合同租赁期自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9日,共计12个月10天,月租金27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原告一共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36 000元。被告虹扬物业公司与业主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方式为月付,付款日期为每月9日,但是自2021年7月9日起至今,业主一直未收到虹扬物业公司的房屋租赁款,业主联系被告,被告联系人一直拖延日期,无任何打款行为。按照业主与被告虹扬物业公司合同内容,房屋租赁款逾期一个月后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因此业主告知原告2021年8月9日收房,但原告未收到任何消息,原告与业主协商推迟到2021年8月21日搬离,并且原告支付业主房屋租赁费用1300元。由于被告虹扬物业公司原因,截至9月8日,原告与虹扬物业公司签署的解约协议中写明的钱款尚未退还。经过多次交涉,虹扬物业公司一直不派人出面解决相关问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起诉至贵院。

虹扬物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虹扬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5日,虹扬物业公司(甲方)与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虹扬物业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北里8-4-402房屋出租给李**,合同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9日,租金为每月2700元,押金2700元。双方另对租金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1年8月17日,虹扬物业公司向李**出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协议载明:“虹扬物业公司与承租人李**签署的关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清源街道枣园北里8-4-402房屋的租赁合同,因虹扬物业公司经营原因违约责任在于虹扬物业公司,公司与承租人李**协商该合同于2021年8月9日解除,欠款21 803.3元包括剩余租金、押金以及违约金,本公司承诺该欠款在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全部退还租户李**……”。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虹扬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就合同解除后果达成了一致意见,解除协议明确载明了欠付款项金额及应付款时间,虹扬物业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所欠款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北京虹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租金、押金及违约金等共计21 80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北京虹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李**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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