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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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经开园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汉中经开园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王*各项损失共计54872.11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王*负担772元,被告负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