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旭阳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4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中的224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

裁判日期 2019-10-27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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