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旭阳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4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中的224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