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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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张**保险赔偿金110520.80元; 二、被告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张**赔偿金59401.05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57元,由被告赵**负担1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