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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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0,4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45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日0.02%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56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