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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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该款项按年利率18%计算的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的利息;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逾期利息; 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20元,由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20元,由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