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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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贺州市八步庄氏米业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谢**、黎**应连带支付原告贺州市八步庄氏米业店货款487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4875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1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79元(原告已预交1279元),由被告谢**、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