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贺州市八步庄氏米业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谢**、黎**应连带支付原告贺州市八步庄氏米业店货款487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4875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1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79元(原告已预交1279元),由被告谢**、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2-03-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