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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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银恒智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上诉人石嘴山市银恒智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石嘴山市银恒智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503.38元、物业费5827.6元,合计71330.98元。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3元,上诉人石嘴山市银恒智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5元,上诉人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4898元,由上诉人石嘴山市银恒智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47元。由上诉人冯*负担23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