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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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四项,即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439539.74元工程款发票,并交付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三、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姚**工程价款1439539.74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42679.73元(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自2020年8月13日起的利息以1439539.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四、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姚**支付工程款1439539.74元; 五、驳回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姚**对于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七、驳回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860元,由姚**负担1589元,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28.30元,由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28.30元,姚**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94元,由姚**负担194元,由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