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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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上诉人固原凯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上诉人固原凯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