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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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 乳山市德馨园艺场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德馨园艺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德馨园艺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乳山市德馨园艺场负担;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乳山市德馨园艺场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