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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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君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中山市东区上品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小区公共收益845562.14元,利息23007元。合计总金额:868569.14元,全部按户房产面积,转入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被告赔偿或恢复小区内18个机械车位总价值360000元;全部按户房产面积,转入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被告赔偿小区原有绿化乔木和配套路灯,总价值19500元;全部按户房产面积,转入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被告恢复五栋行人出入口原规划位置。事实和理由:1.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期间2019年7月22日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区分局、起湾居民委员会、起湾法律援助律师主导,在起湾居委会召开了第一次协调会,会议达成一致,要求被告公示并依法归还公共收益,详细内容附件(上品业委函<2019>17号)文件,但至今为止被告任未归还。原告认为,小区公共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公共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收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小区民的共有权,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将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小区公共收益845562.14元,利息23007元,合计金额:868569.14元,全部按户房产面积,转入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中山市东区上品花园,依据《总平面图》及《房产证附图》1至5栋小区内地面规划的18个机械车位在被告中山市君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后(附图)2016年12月交楼前人为拆除。期间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恢复机械车以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并于2019年7月22日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区分局、起湾居民委员会、起湾法律援助律师主导,在起湾居委会召开了协调会,并投诉到12345热线,诉求件:“工单号031908198149301”,东区住建局回复采取司法途径维权。发函物业公司详细内容附件(上品业委函<2019>13号)文件。原告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或恢复小区内18个机械车位,如果无法恢复原位也可以在其它地方安装不少于18个双层机械车位,也可以赔偿360000元。3.依据《总平面图》以及现场图片(附图),商铺周围及小区道路规划种植的绿化乔木、路灯,被告单方强制拆除。期间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恢复绿化乔木,并于2019年7月22日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区分局、起湾居民委员会、起湾法律援助律师主导,在起湾居委会召开了协调,并打12345热线投诉,诉求件:“工单编号031908198149301”,东区住建局回复:“经我局多次组织协调无果,建议其收集足够证据,采取司法途径维权”。原告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绿化乔木和配套路灯。如果无法恢复就赔偿19500元。4.中山市东区上品花园5栋人行出入口被告未经业主同意下,擅自改变规划原有位置,导致行人出入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同时还不利于监管,原告多次发函提出要求整改恢复,但至今无果,请求判令被告限期1个月内恢复五栋行人出入口原规划位置。5.请求补偿咨询费、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合计金额:1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的规定,中山市东区上品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任期已届满,该小区没有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消灭,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区上品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0元,减半收取8020元(原告未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