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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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恒顺水暖建材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恒顺水暖建材经销部支付欠付货款27,060元; 二、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恒顺水暖建材经销部支付利息损失1,125.3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货款27,0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