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锦绣山河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锦绣山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3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锦绣山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43.97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宋**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9元(锦绣公司已预交),由锦绣公司负担12.41%,即73.09元;由宋**负担87.59%,即515.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25元(宋**已预交),由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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