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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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霍城县旭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头屯河农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头屯河农场支行借款本金2499970.71元,利息及罚息156248.17元(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合计2656218.88元; 二、被告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利率15%向原告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头屯河农场支行支付2021年5月2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王**、杨**、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刘**、霍城县旭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杨**、杨**、乌鲁木齐市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