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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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赵**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070.59元及2021年7月23日之前的利息3847.39元、2021年7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一条1.6(2)、第八条8.2条款内容计算); 二、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于**、赵**名下的菏房权证市直字第0××6号房产在上述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元,保全费1470元,均由被告于**、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