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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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祝**各项损失计款8045.37元; 二、驳回原告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祝**负担39元,被告张**负担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