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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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偿还借款本金2942500元及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077531.66元(剩余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实欠借款本金274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以实欠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14.97元,由陈**负担351.19元,由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余**负担53863.78元。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余**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3863.78元。陈**已向一审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4214.97元,多预交的53863.78元,由一审法院负责清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17.97元,由陈**负担351.19元,由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余**负担53863.78元。余**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146.17元,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余**还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17.61元。陈**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68.8元,多预交的4717.61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