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沙坪坝区吕伟织布厂
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吕伟织布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2433元及利息(以322433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存在交易往来,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货物,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322433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搪。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的《送货单》、《采购合同》、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批款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合同关系以及交易情况。

4.银行电子回执单,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情况。

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所举证据以及所作陈述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经本院核证,予以认定。经审查核证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素有买卖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布匹。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的《批款单》,其中2019年4月的货款为67200元,2019年5月的货款为56400元,2019年6月的货款为38668元,2019年7月的货款为117020.30元,共计279288.30元,且《批款单》载明的货物交付情况与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相互对应。另外,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日期为2019年8月的《送货单》(9张),交付货物的总额为43135元。

庭审中,原告述称涉案的《批款单》系由被告会计人员制作并交付给原告的,因原告保管不善未保留《批款单》原件,且未找到2019年8月的《批款单》;因被告拖欠款项,双方自2019年9月起是以现款结算的方式交易;而被告至今已付清2019年3月之前交易产生的货款,为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货款系2019年4月至8月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货款。交易过程中,被告的采购人员会向原告发送《采购合同》以确定采购的款式及数量,但并非每笔订单均会制作《采购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买卖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庭审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仍拖欠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交易的货款,并提交了《批款单》、《送货单》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批款单》及《送货单》,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的总额为322423.30元。为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为322423.30元。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322423.3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但根据涉案的《批款单》及《采购合同》,双方并没有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有向被告进行有效催收,为此,本院酌定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21日)起计算。原告主张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吕伟织布厂支付货款322423.3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吕伟织布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吕伟织布厂负担220元,由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负担3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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