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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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兴恒达塑胶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2734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兴恒达塑胶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劳务报酬195025.55元及利息(利息以195025.55元为基础,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51元,共计7144.51元,均由深圳市兴恒达塑胶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预交,深圳市兴恒达塑胶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7144.51元,逾期***可申请强制执行。***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66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