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浩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浩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刁**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谢**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3828.77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93828.77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2021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浩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刁**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谢**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79.7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159.87元,由被告深圳市浩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刁**分别负担人民币8858.3元、3049.14元。原告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49.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浩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49.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