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广泰电子有限公司
江西品升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广州市广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品升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65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10144元(以97653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从2021年2月25日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之后资金占用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

2、被告广州市广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品升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3、被告***、岳**对被告广州市广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3.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广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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