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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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冉**、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2866.31元及利息2174元,并从2022年1月1日起以12866.3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冉**、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冉**、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冉**、何**直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