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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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三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7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青岛三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使用的北至两村界线,东至水库顶沿水库东侧路边,南至水库南侧顶端坝顶水泥生产路,西至进山水泥生产路边范围内的土地【详见上诉人提交的手绘图中第(1)、(2)、(3)、(6)、(8)地块】地面附着物清除后交付上诉人沈**; 三、驳回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