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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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999.28元。 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合计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对被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