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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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 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大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湖北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执2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追加第三人湖北世纪大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执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19999万元范围内对青岛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苏***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执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万元范围内对青岛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