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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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姚**76053.8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姚**126397.33元; 三、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姚**285.98元; 四、驳回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3904元,由姚**负担122元(已交),吴**负担2647元(此款由姚**垫付,吴**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姚**),王**负担1135元(此款由姚**垫付,王**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