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阳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东北再担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市启达汽车传动器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阳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东北再担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收); 二、被告吉林阳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东北再担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支付律师费85000元; 三、被告长春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坐落于德惠市米沙子镇兴顺段102线北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吉(2017)德惠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吉林阳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长春市启达汽车传动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祝**、被告祝**、被告祝**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吉林阳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东北再担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长春市启达汽车传动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祝**、被告祝**、被告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阳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北再担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阳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启达汽车传动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祝**、被告祝**、被告祝**、被告长春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