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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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按照年利率11%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6.5%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9万元; 二、被告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不包括律师费)与被告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的各项费用与被告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就被告于**所质押的被告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00万股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该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一审案件受理费86824.00元,由被告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