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各项损失12380元;

二、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车辆损失20760元;

三、驳回原告邢**对被告梁**、梁**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邢**承担6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承担111元,由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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