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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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截至2021年7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4,582.81元。 二、被告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手续费(利息、手续费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但是,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最终取得的利息、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