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工程尾款91200元及利息[以11348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以912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216元,由***负担1253元,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上诉人***负担1013元,由被上诉人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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