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工程尾款91200元及利息[以11348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以912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216元,由***负担1253元,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上诉人***负担1013元,由被上诉人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