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公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2708.63元;

二、被告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付的62708.6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元,保全费1135元,合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1785元,被告华松公司、城投公司共同负担201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201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华松公司和城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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