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蒙城县漆园办事处黄寨农资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26,735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26,73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欠款至所欠货款付清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农资,2017年11月1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45,735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至2018年7月被告共还款19,000元,余款126,735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借口至今未付。为此特具文起诉,请依法裁判。

黄寨农资经营部辩称:答辩人购买被答辩人销售的小麦、玉米种子非一般商品。答辩人系农资个体经销户,多年来在农村经销化肥,有时也代销小麦、玉米种子等,2016年秋季经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为被答辩人代销小麦种子(代销的品种为“烟农19”),当年答辩人共为被答辩人共代销小麦种子数万斤,因当年代销的小麦种子不出苗,购种户达数十户村民,整日纠缠答辩人予以赔偿损失,为此,答辩人多次和被答辩人联系,被答辩人委派当时负责涡河以北销售的曹经理、李经理等人前往黄寨村查看,在事实面前曹经理等人无话可说,便以回去后和农技站联系派专家前来查明原因为由予以搪塞,不料其去便杳无音信。因被答人销售的麦种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代销的小麦种子款无法收回,非但如此,因小麦种子质量问题造成购种户经济损失,导致购种户扣留答辩人巨额化肥款不予支付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种子不能出苗将造成农户重新购买小麦种子,重新播种等经济损失,最重要的是因重新播种,导致播种期延退造成农户小麦单产减少,再次造成农户的经济损失;事发后答辩人多次和被答辩人方的曹经理、过华、李峰经理等多人联系协商处理办法,被答辩人一直予以拖延,答辩人便无法支付所欠的麦种款,被答辩人诉状中称答辩人支付了19,000元实际是偿还的玉米种款而不是麦种款。被答辩人在销售麦种时没有附随种子使用说明书和品种标签,违反了《种子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归属为假种子。被答辩人故意拖延时间,以为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麦种存在质量问题才推出诉讼,意图蒙混过关,达到摆脱承担麦种质量不合格责任的目的,如上所述,被答辩人销售的种子不出苗,且既没有附随标签更没有附随种子使用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归属为假种子,按照该法第46条规定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答辩人的相关损失,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被答辩人销售假种子的种子款不但不应支付,有关部门还有追究其销售假种子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庭査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关于假种子(麦种)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答辩人依法赔偿答辩人相关经济损失。

黄寨农资经营部提出反诉:1请求依法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其造成的损失300,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人从事农资经销多年,2017年反诉人从被反诉人处购买小麦种子。反诉人购买后把该麦种卖给周边农户,不料该麦种不出苗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各购种农户均要求反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各位从反诉人处购买麦种的农户共扣除反诉人化肥款不还,用以折抵反诉人因麦种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后反诉人经多次和被反诉人负责人协商处理未果,现被反诉人竟以反诉人欠其货款为由向贵院提出诉讼,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销售的麦种属假种子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购种农户重大经济损失,且各农户以欠反诉人的化肥款冲抵因麦种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给反诉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被反诉人要求反诉人偿还麦种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被反诉人还应承担麦种质量问题给反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此依法提出反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云峰公司辩称:1反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2诉请的损失3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3其反诉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间,依法不予保护,综上反诉人的三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黄寨农资经营处从云峰公司购入“烟农19号”小麦种,并分销给农户。2017年11月17日,经过结算,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黄寨农资经营部负责人陈峰下欠云峰公司种子款145,735元,如逾期不能还款,按月息2%支付利息。还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陈峰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后陈峰支付19,000元。陈峰辩称因麦种存在质量问题并提起反诉,要求云峰公司赔偿损失,未有相应的关于麦种质量的鉴定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云峰公司向黄寨农资经营部交付了麦种,黄寨农资经营部应向云峰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黄寨农资经营部称因麦种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并未提供麦种的质量鉴定报告,仅以部分麦种用户的证人证言,无法认定云峰公司出售给黄寨农资经营部的麦种存在质量问题。黄寨农资经营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黄寨农资经营部负责人陈峰在经过结算形成的还款协议上签字,并于后期履行19,000元债务,视为对所欠麦种款项事实的认可。据此,云峰公司诉请黄寨农资经营部支付126,735元种子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云峰公司与黄寨农资经营部签订的还款协议中仅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未约定还款时间,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应从云峰公司向本院起诉催要欠款开始计算,云峰公司诉请以126,73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欠款至所欠货款付清止的利息,本院部分支持。黄寨农资经营部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蒙城县漆园办事处黄寨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子货款126,735元及利息(利息以126,735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自2021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蒙城县漆园办事处黄寨农资经营部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蒙城县漆园办事处黄寨农资经营部负担。反诉费用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蒙城县漆园办事处黄寨农资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2-03-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