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顺运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贵阳顺运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吴**、林**、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扣留、提取九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