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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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贵阳顺运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吴**、林**、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扣留、提取九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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