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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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公司支付货款377139.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77139.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7元,减半收取3478.5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两项合计5898.5元,由被告广州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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