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7月2日按月利率9.7875‰计算,2020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4.68125‰计算;已付利息12827.1元予以扣除);被告刘**、张**、张**、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最高额保证1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刘**、张**、张**、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赵**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张**、赵**负担,被告刘**、张**、张**、张**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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