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恒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派遣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恒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服务费11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元,赔偿交通费损失500元,共计12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湖北恒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