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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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达鑫纺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龙泽汇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张家港市达鑫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48241.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度来,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加工织布,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外,被告尚结欠原告48241.44元。 被告张家港市龙泽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实质的加工业务关系,被告仅是起到介绍作用,实际是由第三方扬州市瑞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发生的业务关系;被告可以退回原告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原告退回被告垫付的加工费6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0日,张家港市龙泽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泽汇公司、甲方)与张家港市达鑫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鑫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加工协议》,约定甲方将毛坯布10000米织造、纺纱委托乙方加工;付款方式:产品结束后核对数字准确后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月内付清等。协议签订后,达鑫公司按约加工并交付龙泽汇公司定作物,共计加工费103363.55元。达鑫公司并向龙泽汇公司开具了开票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的两份增值税发票,共计94829.44元。龙泽汇公司收货后,仅通过转账方式及现金共计支付6万元,尚欠加工费43363.55元。为此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有《加工协议》、增值税发票、送货单、转账凭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加工协议》、增值税发票、送货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真实的加工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认为双方没有真实的加工合同关系或被告受第三人委托发生的业务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交付被告定作物后,被告理应按约付款。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港市龙泽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达鑫纺织有限公司加工费43363.5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达鑫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07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达鑫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77元,被告张家港市龙泽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9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