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中研能源有限公司 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二、驳回广东中研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海德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海德公司负担226元、由中研公司负担18元。中研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26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海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中研公司支付。因海德公司未能按判决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中研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通过法院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海德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海德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海德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海德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海德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Z××**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 4、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海德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海德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镇××工业园××,但该不动产已被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抵押金额3012.99万元,且被多案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无执行权。 5、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海德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中研公司,并要求其提供海德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研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海德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款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