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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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义乌市蒙兴轮胎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义乌市蒙兴轮胎店与被告时**于2021年3月17日签订的《销售协议》。 二、被告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蒙兴轮胎店货款人民币526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蒙兴轮胎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义乌市蒙兴轮胎店负担23元、被告时**负担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