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康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
永康市锦申厨具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集成环保灶、不锈钢水槽系列产品的开发与生产,通过3C认证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拥有一批高素质的科研人员,已获得多项国家专利。原告致力于发展“凯旋”品牌电器,以“品质保证、服务专业、顾客满意”为经营宗旨,树立“以人为本、科技创新”的经营理念,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了多处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原告享有第12390753号“凯旋”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13年4月8日申请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享有第32123958号“KAIXUAN”、第22808395号“凯旋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抽油烟机”等产品上。经原告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凯旋”、“KAIXUAN”商标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第12390753号商标为某一特殊字体的凯旋,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第32123958号商标是凯旋的大写拼音,注册日期为2021年3月7日。第22808395号商标是凯旋的图案,注册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案涉产品上是凯旋的小写拼音和凯旋生活,案涉燃气灶的两个商标是第三人的商标,凯旋的小写拼音商标是在2017年的6月份注册的,凯旋生活是在2014年注册的。原告产品上的商标是小写的kaixuan,与本案相关的商标应该是第32123958号大写的KAIXUAN。案涉的燃气灶是2018年从其他经营者连同店铺一起转让来的,是存货。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早于2017年,早于原告成立之前,原告商标注册之前,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情况。原告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在金华地区,有代表性的是凯旋图案商标。兰溪市中凯燃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50万元,原告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原告法人抢注了商标,才会有第22808395号商标。原告和兰溪市中凯燃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仍在诉讼中,商标权属尚未明确。原告多次恶意维权,在明知有生产商的情况下也不起诉生产商而是选择起诉销售者。诉讼前,原告曾和被告商谈合作事宜,但被告拒绝合作后即发生本诉讼,原告有恶意诉讼之嫌。即使被告存在侵权,被告也因为善意侵权而不承担责任,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一、(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12234号公证书、(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12235号公证书、(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12232号公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二、凯旋厨卫产品综合画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凯旋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三、微信公众号文字:《一面锦旗,一份肯定。快来听听因为什么》打印件一份、报纸声明复印件一份;四、(2021)厦鹭证内字第56861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公证实物一份。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商标信息打印件一份;2、兰溪市中凯燃具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的企业信息打印件各一份;3、原告和兰溪市中凯燃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转账记录和情况说明原件各一份;5、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一份;6、关于浙江凯旋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信息截图和相关裁判文书复印件各一份;7、应诉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四和证据三中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二和证据三中的报纸声明,因无原件予以核实,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4、5、6、7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因无原件予以核实,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4日,永康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2390753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第11类商品:燃气炉;煤气热水器;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消毒碗柜;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气;电热水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有效期至2026年9月13日止。2021年3月7日,永康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注册了第32123958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第11类商品:燃气炉;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净化装置;消毒碗柜,有效期至2031年3月6日止。2020年7月14日,永康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注册了第22808395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第11类商品:燃气炉;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止。

2021年7月4日,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有关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7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来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中路26-28号的“金城厨具”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燃气灶”1件。离开店铺后,张某将上述过程中取得的证物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对证物进行阶段性签封,并寄回公证处。2021年7月14日,张某来到公证处,在确认上述证物的阶段性封签完好后,打开封签,对上述过程中取得的证物进行察看。察看结束后,公证员使用公证处封条及证物封存专用胶带对证物进行密封,并赋予证物编号:202100015291。2021年7月22日,公证处出具(2021)厦鹭证内第56861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经比对,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正面印有商标标识“Kaixuan”,“凯旋生活电器”,商品销售票上写有被控侵权产品名称“凯旋单灶”。

本院认为,第12390753号、第32123958号、第22808395号注册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商品的正面印有标识“Kaixuan”、“凯旋生活电器”,另销售发票标明商品名称为“凯旋单灶”,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且该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提出的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尚有库存,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持续时间、涉案侵权产品售价、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永康市锦申厨具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对于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以及涉案产品生产日期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日期,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康市锦申厨具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第12390753号、第32123958号、第22808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由被告永康市锦申厨具经营部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永康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永康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94元,由被告永康市锦申厨具经营部负担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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