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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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胡艾平连带给付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货款24050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7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负担974元,由被告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胡艾平共同负担4683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6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行号:10353504936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