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的物业费2360元及电梯费720元;

二、驳回原告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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