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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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按月利率10.75‰计算;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6.12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683.29元)]; 二、被告李**、曹**、徐**、周**对刘**、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田**、李**、曹**、徐**、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