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春安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被告永春安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各项损失赔偿款3513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刘**各项损失赔偿款326171元;

三、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汇至原告刘**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刘**;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宁县武阳镇营业所;账号:6217********);

四、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96元,由原告刘**负担236元(已预交),由被告王**、被告永春安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2-25
发布日期 2022-03-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