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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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安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被告永春安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各项损失赔偿款3513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刘**各项损失赔偿款326171元; 三、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汇至原告刘**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刘**;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宁县武阳镇营业所;账号:6217********); 四、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96元,由原告刘**负担236元(已预交),由被告王**、被告永春安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