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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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5918.78元、利息978.14元、费用5529.13元,合计22426.05元(暂计至2021年12月2日)及后续利息、后续费用(后续利息、后续费用以15918.78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9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已预交190.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190.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90.95元,请于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补缴诉讼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