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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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菏泽城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23568.46元(其中1万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履行时予以扣除支付给被告菏泽城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菏泽城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4654元;由原告***负担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