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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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方圆明耀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齐**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20年鹤山自住(一手)第502号]于2021年12月9日解除; 二、被告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8831.99元和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626.19元,从2021年11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20年鹤山自住(一手)第502号]的约定计付);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齐**用作抵押的位于鹤山市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鹤山市方圆明耀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的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鹤山市方圆明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2.2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92.29元,诉讼费合计8564.58元,由被告齐**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8564.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齐**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856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